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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燕和胡某2011年结婚,未婚先孕的,婚后不久生下一个女孩,由于胡某性格怪癖,好吃懒做,游手好闲,不务正业。双方感情分裂,于2012年初,小燕离开胡某,独自一人回到娘家,后又去外地打工,至今4年,未回胡某的家,【由于小孩出生时,小燕没有母乳,所以孩子一直由胡某的父母喂养】,,期间,小燕数次与胡某通电话,协商离婚事宜,均由于遭到胡某的拒绝而中断。如今,2016年春节刚过,小燕联系上胡某,开始胡某同意办理离婚手续了,协议是:孩子继续由胡某抚养,小燕不需要付任何抚养费;而小燕也不向胡某索取任何婚内财产和赔偿,净身出户。协议是通过网上商定好的,结果,到了见面的那天,胡某竟然变了脸,在小燕不参与瓜分家产的条件下,还要另外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最后,双方在争吵无果的场面中,各自打道回府了。请问:遇到这种情形,小燕该怎么办?开始胡某同意办理离婚手续了,小燕不需要付任何抚养费;还要另外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小燕该怎么办?

离婚 2019-02-19 23:5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 法律没有规定结婚多久不可以离婚或可以离婚,夫妻双方觉得没有办法继续婚姻生活,就可以离婚,离婚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法院起诉离婚。
      法律依据:根据《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一、一次性给付
    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份当事人所接受。
    二、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 你好,根据婚姻法的规定,2岁以下的孩子一般都是由女方抚养的,除非对方有证据证明女方不适宜抚养孩子的,另一方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标准为工资的20%或30%。另外如果你有证据证明对方使用家庭暴力的话,那么根据婚姻法32条的规定属于法定判决离婚的理由,但是如果没有证据,对方到时候又不承认的话,那么法院第一次是不会轻易判离的,你可以在六个月后在起诉一次,基本上就可以判离了。
    好,首先我国婚姻法上并未分居几年而自动离婚一说,只有婚姻法32条规定,分居满2年的,属于法定判决离婚的理由。现在如果你认为你们的婚姻实在无法继续的话,那么你可以选择离婚的,离婚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协议,也就是你们双方都同意离婚,如果有一方不同意离婚,那么你只能向法院起诉离婚,而且要搜集他对你使用家庭暴力的证据,这样不但可以一次就判决离婚,而且在离婚时还可以要求他对你进行损害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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