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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被骗了12000元现金,年前报警处理后还了6000,对方答应剩余6000过了正月十五还清,并且在派出所打了欠条,现在还款期限已到,可是对方找各种理由推迟不肯还款,还可以从新立案吗?我被骗了12000元现金,对方答应剩余6000过了正月十五还清,现在还款期限已到,还可以从新立案吗?

综合法律 2019-02-13 12:4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司法部颁布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
    ,申请调解应当具备下列条件:l、有明确的被申请调解人,如公民、法人等的基本情况。
    2、有具体的调解要求,如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还款义务等。
    3、有提出调解申请的事实依据,如借款合同、担保协议等。
    4、该纠纷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受理范围。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债务人应按约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对于签订协议后债务人又反悔或部分反悔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 1、欠条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签名就是有效的,不以按手印为生效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但要注意是否过了诉讼时效,如果欠条约定了还款日期,在还款日期届满之后2年内不向债务人追讨的话,就算了过了诉讼时效。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就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  
    2、本案诉讼费按照诉讼请求金额的
    2.5%收取,即2000元,原告胜诉后,法院会退回诉讼费,改由被告承担。  
    3、胜诉后是否可以拿到钱,还得看债务人有没有能力履行判决,如果有,债务人不履行的,原告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只能等被执行人有能力时再履行。
  • 根据《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应当注意区分三种情形:一是约定了还款期限,借款人也按期还了款。二是约定了还款期限,但是借款人逾期还款。三是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  第一种情形自不必说,在约定的期限内使用借款是不承担利息的,因为双方没有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第二种情形借款人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内是不承担利息的,道理很简单,就是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内视为无息借款。但是逾期还款了,就是对贷款人合法权利的一种侵害,就是一种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那就是承担逾期还款所逾期限内的借款利息,按照国家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第三种情形属于无息无期限借款,什么时候贷款人向借款人主张归还借款(当然要留够一定的归还期限),借款人未能归还的,从贷款人要求归还的期限届满开始计算利息。  民间借贷的利息和利率的确定有无原则。民间借贷合同为有偿合同的,其利息和利率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当事人对利息和利率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约定办理。  
    2、民间借贷合同当事人之间约定利率的,其约定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但是不得高于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根据司法解释,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这一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3、民间借贷当事人之间不得约定计算复利。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指出,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4、民间借贷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约定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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