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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老公结婚六年,儿子快六岁了,我老公长年在外地过年才回来一次,而我都在娘家带小孩,第二年我带着几个月的孩子去了他外面,因为孩子小,好照顾,我老公都到晚上回来,都没什么帮忙照顾,我就抱着孩子回了娘家,那时每个月寄三千回来,第二年下半月听他朋友和亲戚说我老公在外面有了女人,后来才慢慢对家里不闻不问,上半年听说他那个女人已经怀孕,他开始逼着我去离婚,我有个亲戚也在我老公外面工地,得知他那个女人刚刚生了儿子。请问我要起诉告他吗,六岁的孩子从出生都在娘家生活,还听说我老公在外面买了房子,查他身份证查出什么,我和他还没离婚,那个女人和她刚出生的孩子已经没法登记。第一庭去年已经上了,盼不离,这次他孩子都生了,我要怎么做?那边虽然还没证据,但是,请问我要起诉告他吗,还听说我老公在外面买了房子,我要怎么做?那边虽然还没证据

离婚 2019-05-10 11:2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 离婚时儿子的抚养权的归属,可以双方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则需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等。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
    我国刑法追究体制仍然承认“事实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中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 一、一般收养
      
    1、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被收养人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收养的对象,是为了有利于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和培养亲子感情,从而促使收养关系的稳定和发展。
      
    (2)被收养人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或者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这里的“孤儿”是指父母双亡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弃婴和儿童”是指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丢弃而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3)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因为他们已经初步具备了判断、辨明一些事务后果的能力。因此,收养他们时应当征求、尊重其本人的意愿,取得其同意,这样才能更好的建立和睦的养父母子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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