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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男55岁,烧锅炉过程当中突发脑出血,单位只有一个人,不知道几点发病的,之后有人发现暖气是凉的去找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派人过去发现人已经昏迷,接着送到当地人民医院,医院当时就让准备后事了,当时医院就是维持病人生命,也没有做手术。第二天家属决定转入哈尔滨医大二院,先做的打洞抽血后不理想,又做的开颅手术。第三天病人死亡。

这其中单位给拿了2.5万医药费,其余5万家属凑的。

现在和单位沟通,这在法律上来讲和我们没关系了,单位出的2.5万我们不要了,再把丧葬费的票子拿来给你们报销了,这事就拉倒了。

请问单位需要负什么责任?接着送到当地人民医院,当时医院就是维持病人生命,第三天病人死亡。请问单位需要负什么责任?

医疗纠纷 2019-05-14 16:3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做个医疗过错鉴定。

    患者在面对医疗诉讼时,注意收集的证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尽快封存复制病历;


    2、注意收集其他证据;


    3、及时封存检验有疑问的输液、输血、注射、药物;


    4、专业律师及时介入。

  •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第三十八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  员工因病死亡,公司不存在侵权,没有赔偿。但应当按照所在省市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规定支付丧葬费、抚恤金等待遇,其中丧葬费和抚恤金有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养老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生育保险待遇中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包括:
    (1)生育的医疗费用;
    (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其中,生育的医疗费用是指生育女职工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是指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术所发生的费用。属于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范围内的生育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个人垫付,自出院(或结付医疗费)之日起5个月之内向所属单位办理申报手续。 由单位经办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医保中心办理报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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