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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的经办人是不是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呢?经办人如果犯罪受害人也就是存款人应如何讨回公道呢?

综合法律 2018-12-27 21:0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以下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 非法集资属于刑事犯罪,建议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零七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零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存款是指存入金融机构保管并可以由其利用的货币资金或有价证券,它是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本条第2款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这里的单位,既可以是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等银行金融机构,也可以是不能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还可以是其他非金融机构。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是明知自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会造成扰乱金融秩序的危害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有的金融机构由于工作失误造成利率提高而吸收了大量公众存款,由于利率不是该金融机构故意抬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属于其故意实施,因此不构成本罪。
  • 取得受害人谅解,在一部分刑事案件中对于被告人的量刑有一定的从轻作用。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中均适用这一规则。这一规则一般适用于给特定的受害人造成人身伤害的案件时作用相对明显。
    相当于陪点钱,获得对方一定程度的原谅。比如故意伤害、寻衅肇事、故意杀人等等。除此之外的其他情况则未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受害人通常是很多人,如果只是单单取得某一个受害人谅解,几乎没有什么意义。
    如果能让全部受害人都谅解,那么实际上是弥补了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这作为一个量刑情节也是可以的。但是,这已经不同于一般的受害人谅解规则了。应该说,不是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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