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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之前我前夫贷款需要我签字。我就跟着他到银行帮他签了我的名字。贷款时我们还没有离婚。后来他这5万还清了。还清后他又贷了一次。第二次贷款我们已经离婚了。我也帮他欠了字。当初贷这个钱我一分钱也没有看到。更别说用过一分钱。他现在没有能力还。人也不见了。离婚后我还养着2岁的孩子。银行把我和他都告上法院了。明天早上9点钟开庭。我也没有能力来还这个钱。一共5万。我现在就是担心我名下有一套房子。到时钱还不出银行会不会把房子给我封掉。现在房子还没有造好。房产证还没有下来。是商品房。请问律师我该怎么办。帮帮我

离婚 2019-01-06 14:5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房管局只针对双方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如文件没有问题,单方想撤销是不行的,也就是产权证还是会办下来。如果文件存在法律问题,过错方承担全部责任。
    二、如果一方不想继续履行合同,除非能举证对方在履行合同中有过错,这种情况下可以到法院起诉,过错方承担全部责任。
    三、双方协商解决。
  • 公司债务能否以房抵债?
    以房抵债是以物抵债范围中的一种,涉及到以房抵债的协议包括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和房屋买卖法律关系。“以物抵债”可以归纳为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以债务人或经第三人同意的第三人所有的财产折价归债权人所有,用以清偿债务的行为。
  •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权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
    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且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的,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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