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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下,离了婚是经过法院判的,另一方没有给抚养费法院判决上也没有写探视权,请问另一方有不有探视权

离婚 2019-02-15 15:0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您好,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该条规定明确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但该条同时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根据该条规定,如果确实发现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事由的,可以申请法院中止对方的探望权。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24条规定, “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你认为对方探望不利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以向法院起诉中止其探望权。
  • 协议离婚,可以先行协商,约定好对方关于支付抚养费的义务。若对方拒绝支付的话,便放弃协议离婚的方式,直接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法院对有关抚养费的事项进行判决。所做判决有法律效力,可以依据判决要求对方履行义务,对方不履行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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