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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事情是这样的,10天前由于我急需用钱,然后我朋友介绍我到一个高利息贷的公司去借钱,当晚签好了借款合同和收据,也按了指模,但是钱当时没有通过任何形式给我,借款合同上也没有收款人账号名字等,签完后那个工作人员就跟我说钱会转给介绍我过去借钱的那个人,我等了一晚上,我朋友也没有给我钱,出借公司跟介绍我过去借款的人,他们是认识的,我以为他收了钱会给我,目前已经10多天了,还是没有收到任何钱,后来去那个公司询问,他们说钱已经给了介绍我过去借钱的人,说现金给的,然后叫我还钱,不还就告我。还好我当时录音了,清楚听到是出借公司把现金给了介绍我去的那个人,还有一个问题,当时借款金额是3万,出借公司的工作人员说他们做法都是写大金额一倍,等于合同上就是写6万,如果不按时还利息,就每天按合同本金10%来收我违约金,等于一天6000元,这样合法吗?我现在钱没有收到,人家还要拿着合同去告我我应该怎么做?事后经过几次交涉,我跟出借公司说要一份当时签的借款合同复印件,他们不肯给我,我有什么办法要回一份复印件?盼帮忙解决!万分感谢!

债权债务 2018-12-25 06:2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由违约的一方支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额的货币或代表一定价值的财物。为防止当事人以约定违约金的方式来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变相高利贷提供合法外衣,对违约金数额明显过高、违反民法公平原则或者有放高利贷嫌疑的,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为由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则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进行审查,并对过高的违约金进行相应调整。
  • 贷款人在提供贷款时不能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一般是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或者合同履行期间按照约定分批偿付给贷款人。但现实中有的贷款人为了确保利息的收回,在提供借款时就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造成借款人借到的本金实质上为扣除利息后的数额。
      这种做法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利益,使借款人实际得到的借款少于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影响其资金的正常使用,加重了借款人的负担。因此,合同法规定贷款人在提供借款时不得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如果仍在本金中预先扣除的,借款人只需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就可以了。
  • 如果债务人借债不还的,当事人协商无效的,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债务人偿还债务。  所以,员工借公司的钱不还的,公司在协商无效的情形下,公司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要求员工还钱,但是否提起诉讼,由公司自行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决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签订第三方抵押借款合同的条件如下:第一,担保人需要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介于16到65周岁。第二,担保人需要提供有效身份证明,例如身份证或者户口本。若担保人已婚,需提供结婚证。
    未婚也需要提供未婚证明。第三,担保人如实提供个人征信报告,证明自己有无负债,是否有着良好的信用记录。第四,担保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并且自愿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在借款人无力还款时,帮其还本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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