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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上午好!我是湖南长沙市的。请问我和我妻子婚后申请了经济适用房指标,并购买了一个小户型房子,购买合同和户主名字都是写的老婆的名字,离婚后协议上写明房子归女方所有,从此按揭贷款由女方负责,孩子由男方扶养,这样的情况下男方还可以申请现在的经济适用房指标吗?(男方已有36周岁)请给我答案,谢谢!

房产纠纷 2019-01-02 18:3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二手房按揭贷款担保需要什么申请资料?  买方需要提供的资料  
    1.身份证(夫妻双方)、暂住证(外地人口)  
    2.户口本(夫妻双方)  
    3.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丧偶证明、单身证明)  
    4.收入证明或偿债能力证明(单位出示)  
    5.所在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单位出示)  
    6.学历证明(大专以上提供)  
    7.申请人的贷款担保银行活期存折  
    8.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卖方需要提供的资料  
    1.身份证(夫妻双方)、暂住证(外地人口)  
    2.户口本(夫妻双方)  
    3.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丧偶证明、单身证明)  
    4.配偶、共有人同意出售证明(固定格式)  
    5.房屋产权证  
    6.出售已购公房、央产房、经济适用房、回迁房须提供原购房合同、协议及有关批准文件。
  • 首先,一方婚前支付首付并且以自己名义贷款的房屋,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属于不动产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应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其次,在婚姻存续期间,是否加名取决于双方协商,看男方是否愿意加上您的名字。加名的法律意义在与赠与,如果加名时注明的是按份共有,则应当注明各自份额。如果是共同共有,则是一人一半。
  • 贷款买的房,未还清贷款,离婚时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区分为2种情况:
    1、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双方结婚后共同贷款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法释[2003]19号)规定: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双方同意,对财产分割及子女无争议,可以双方协议后,经民政局办理离婚证手续。
    如果一方不同意不配合,失踪,有争议不能达成,就需要经法院诉讼判决离婚的方式,解除夫妻关系。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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