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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老公由于资金周转,借高利贷公司十万元,但当时高利贷公司签的是十二万的合同,现在四个月没有清利息,被高利贷公司告了,现在怎么处理借高利贷公司十万元,但当时高利贷公司签的是十二万的合同,现在四个月没有清利息,被高利贷公司告了

债权债务 2019-06-10 17:0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我国《合同法》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过高的利息是不受法律保护,借高利贷的人死后,由其妻作为共同债务人偿还,也可以由继承人在遗产限额内偿还。
    所以说,如果借高利贷的人死后,他的家人还是会进行还款的,只是还款金额有限,最高不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 高于同期银行利息四倍的属于高利贷借款合同,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借款合同当事人双方事先约定的合理利息(不高于同期银行利息的四倍)予以确认和法律保护。也就是说,高于同期银行利息四倍的民间借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 民间贷款利率不能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6个月以内(含6个月)银行贷款利率是
    5.6%;民间贷款利率不能超过
    22.4%;
    6个月---1年以内(含1年)银行贷款利率是6%,民间贷款利率不能超过24%;
    提示:高出银行贷款利率四倍以上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 关于告高利贷,首先要理解高利贷的定义,对于什么样叫高利贷,我国民法学界目前有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借贷的利率只要超过或者变相超过国家规定的利率,即构成高利贷。
    有的学者认为借贷利率可以适当高于国家银行贷款利率,但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限度,否则即构成高利贷。第二种观点认为高利贷应有一个法定界限,但这个界限不能简单地以银行的贷款利率为参数,而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专门制定民间借贷指导利率,超过指导利率上限的,即构成高利贷。
    持这种观点的人还认为,凡约定利息超过法定指导利率的,其超过部分无效,债权人对此部分无请求给付的权利。第三种观点认为:高利贷就是一种超过正常利率的借贷。至于利息超过多少才构成高利贷,由于在立法和司法中都没有统一的规定和解释,在实践中只能按照民法通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对具体的借贷关系进行具体分析,然后再认定其是否构成高利贷。
    这种观点还认为在确定高利贷时,应注意区别生活性借贷与生产经营性借贷,后者的利率一般可以高于前者。因为生活性借贷只是用于消费,不会增值;而生产经营性借贷的目的,在于获取超过本金的利润,因此,它的利率应高于生活性借贷的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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