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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丈夫1999年到法院办理离婚,后来经同事劝说我俩和好了,就回家过日子了,由于当时不懂法以为没有发离婚书就是没有离婚,实际上我已在法院的离婚调解书上签字了,但我丈夫没有签字,直到现在我们俩人都认为我们是合法夫妻,现在我丈夫有了外遇,之后听说只要有签字就已离婚,他调阅了法院的案卷,告诉了我,请问离婚调解送达书上只有一方签字是否有效

离婚 2019-01-03 09:4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非法债务除外,赌债或从事违法犯罪行为所欠债务要么不受法律保护,应由债务人自己一人承担)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若认定为夫妻债务后,借钱一方无法证明这笔钱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还钱一方可以另外起诉要求借钱一方还钱。
    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侵权一方的个人债务,但该侵权行为与其家庭利益有关的除外。
    夫妻一方因犯罪行为产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实施犯罪行为一方的个人债务。
  • 对方不履行,直接申请法院执行,不需要等,2年只是最后的期限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离婚调解协议和离婚调解书都是一方起诉到法院离婚时,由法官居间调解产生的文书。这两者有密切的联系,无本质性区别。一般情况下,法官会先让双方达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共同签订离婚调解协议,然后法院会出具离婚调解书,自双方签收后生效,婚姻关系解除。
    二者的区别是,离婚调解协议类似一纸合同,是双方在法官的调解下自愿签署的;离婚调解书是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与之相对应的就是离婚判决书。二者的联系是,离婚调解书是以双方签订的离婚调解协议为原本出具的,内容上基本一致。
    签订调解协议后,可以拒绝签收调解书。签订了离婚调解协议后反悔,拒绝签收离婚调解书的,离婚调解书不生效,法院应出具离婚判决书。但是,有一种例外情形,即:离婚调解协议上约定“离婚调解协议自双方签订捺印时生效”,当事人拒收调解书不影响离婚调解书的效力。
  • 两方签字离婚协议是无效的,只有到民政局解决离婚手续,经过民政局审核盖章,两方签字画押,发给离婚证的同时,才具有法律效力,在解决离婚之前,离婚协议的任何一方,都能够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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