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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有个问题想咨询下您。就是我在一个公司上班,试用期过了,然后就签订合同了,合同签订时间是17.9.24。到现在的2018.3.12。公司由于业绩不好,10号上级领导口头跟我说做到20号就不用上班了。没有出辞退通知书,解除合同证明,交接单也没有。今天我跟领导联系,我已用电话录音,老板知道这个事,说我不适合这个职位,不是明显的说的。然后我就让他们给我出相关的通知。然后他们就让我继续上班,可都到这份上了,我也不想继续上班了。我有权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吗?还有就是我们上六休一,只有星期一休息,这个合同上有约定,是不是这个约定违背了劳动合同法,还有社保约定不交,以工资形式发放,但是连最低标准的金额都没有达到。是不是也造成了违法。根据这两条,我可以跟公司解除劳动吗?如果解除劳动合同,他口头辞退我也需要赔偿我吗?我也不用等到之前说的20号过后不用上班的约定吗,走了不会说我旷工不赔偿也吧。很迷茫,希望唐老师能回复我,很急。因为明天要去跟老板就具体事宜谈话。试用期过了,没有出辞退通知书,我有权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吗?是不是这个约定违背了劳动合同法

合同纠纷 2019-01-28 06:2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劳动者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按照每做满一年支付2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劳动者做了
    3.5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7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其赔偿金和补缴社保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保以及支付违法辞退的赔偿金。
  • 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劳动者,当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赔偿金。
    公司应在员工入职起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员工双倍工资。
    但要注意一年的诉讼时效问题,双倍工资的请求诉讼时效是逐月失效的。
  •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前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对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问题,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需注意:
      
    (1)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在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规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2)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3)“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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