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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这样的:我在网上找到房屋出租信息,不过不是中介登出的,是个人房客登出的,但是他是从中介那里租的,我是4月20日要租,

但是这个房客与中介的合同是到7月9日,所以我们去到中介改合同,但是中介的说,重新写合同费事,就还是按这个房客和中介的合同走,等7月9日到期后再跟我续签,所以我就把这个房客没用上的租金,跟人补上,补的是4月20日到7月9日,并给了一个月的中介费,我还特意问了一下中介,在续签合同的时候还用交什么费用吗?

他说不用,7月9日到期后还按之前合同续签,现如今马上到7月9日,中介打来电话说,续签合同还得交一个月租金的中介费用,并且每个月房租金涨200,这是之前都没有跟我说的,要是之前有跟我说,我也不会住到这,我想知道这样合理吗?

中介给我一句话.愿意住就按我们的要求交钱,不愿住趁早收拾东西滚蛋.

然后我就寻思直接跟房东签租房合同吧,撇开中介,并且房东愿意支付违约金,但是中介给房东胡乱加费用,并且使用霸王条款!

怎么维护自己权益???

现在我手里的合同还是之前那个房客和中介的合同,并没有我和中介签的合同,是不是可以从这打开缺口?!在续签合同的时候还用交什么费用吗?续签合同还得交一个月租金的中介费用,并且房东愿意支付违约金

合同纠纷 2019-05-08 20:2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租赁合同期间内,对于房租数额,按合同约定处理。既然合同约定了周边市场房租上涨后房租的变动依据。如果房东有证据证明市场上房租价格发生上涨可以依据合同提前相应的房租,并给予你5%的优惠。
    另外,合同约定半年收取一次,可以说,在半年时,如果市场房租价格发生变更,房东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提前房租价格。
  • 租赁合同到期不续签继续租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租房时,很多人都是只签一次合同了事,即使合同期满了,双方时常也不会特意重新签订新的租赁合同,通常是租客继续按照原合同交租用房,房东照常收租。
    这样的做法,让不少人疑虑原租赁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其实大可不必疑虑,当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签订新租赁合约的,若租方又继续按使用租赁房屋,房东有未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有效,双方都要继续履行原合同的约定,只是原合同的租赁期限改变为不定期。
    双方在给予对方合理的时间后,都可以随时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结束双方的租赁关系。
    如果不想租赁合同的期限变成不定期的,应当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前,及时提出签订新的房屋租赁合同,重新约定明确的租赁期限。
    因为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不是自动续约的,若双方未及时签订新的租赁合同,租方继续使用租赁房屋,房东又未提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且成了不定期租赁合同。
  • 我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 派遣单位行为违法,你可以要求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合同到期后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附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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