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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小孩未上户口需要变更姓名,可以在上户口的同时变更姓名吗?

离婚 2019-03-18 07:1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关于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草案”明确:“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
    有些人据此认为,姓名权是私权利,自己起任何名字都可以不受约束。随父随母都可以。 需要到公安派出所户籍管理部门书面申请。
    一般情况下,可以更改一次。
  • 变更姓名所需材料如下:

    (1)未成年人申请变更姓名所需材料
    ①《变更更正户口项目申请表》;
    ②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未成年人本人申请的,需监护人签字同意);
    ③学校同意变更姓名证明(在校学生);
    ④父母共同签署的同意书(父母离异的);
    ⑤本人同意书(本人已满10周岁,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
    ⑥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2)成年人申请变更姓名所需材料
    ①《变更更正户口项目申请表》;
    ②本人书面申请(含变更原因、自愿承担由变更姓名而引发的一切法律及其它相关责任);
    ③公证机关公证书;
    ④所在单位同意变更更正的证明(仅限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
    ⑤派出所调查核实材料(对是否有违法犯罪记录进行调查核实);
    ⑥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 新生孩子上户口要在小孩出生一个月内尽快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户口是公民生活、公共服务、政府行政、国家司法等诸多领域不可或缺的运作基础;是国家确认并依法保护被登记者合法权益的标志,提供的法定证明和信息服务,是公民正常活动与交往必不可少的前提和基础。
    户口是与社区、住户、人口相关的市镇管理和其他行政管理的必备基础,其对身份、权利能力和责任能力等的认定和对管辖权划分的支撑,是所有国家各项司法活动的必备基础。
    户口以普遍登记有利于维护公共安全,以人身辨认、核实查证、时空管控、促进邻里关系、组织居民自治自卫等多种方式有力支撑各项公共事业、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和公共安全工作。
  • 通常情况下,如果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能够就子女的抚养权问题达成协议,则可以直接完成离婚协议书,在协议书中写明应当由谁享有子女抚养权,并且就离婚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如何分割进行说明。然后夫妻双方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并就离婚协议书进行备案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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