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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23日,我在一家私营企业的质量部门担任工程师。加入公司后,我签了一份两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工资6500元,正式入职后再加500元,试用期为两个月。但是,部门经理办事迟缓,正式工作评估表也没有及时给我一份正式工作。3月29日,人力资源部告诉我,老板不真实地填写了我从原雇主那里得到的简历,我的简历被填写了,我在上一家公司工作了两年。为了找工作,我确实虚报了我的工作时间。我只在上一家公司工作了几个月。当我加入公司时,人力资源部问我,说我没有如实填写,但没有说我不会录用。现在我再次提到终止劳动关系。我感到很沮丧。雇主没有提前通知我解除劳动关系,试用期已经过了三个多月。人力资源部拿了一张辞职单,要求我在上面写下辞职原因:作为个人原因填写;我现在已经辞职了,但我感到很委屈。我能要求公司赔偿我一个月的工资吗?请给我一些建议。非常感谢。

劳动纠纷 2022-08-28 21: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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