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地点:潍坊市诸城市
涉案人员:
1.原告:高某某
2.被告:任某某
3.被告:乳山市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
事情简介:
原告高某某,2013年1月14日18时40分许,被告任某某驾驶未注册的福田五星牌
商品正三轮摩托车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车辆损
坏,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87000元。
被告任某某辩称,发生交通事故属实,被告任某某系受被告某某交电公司的委托
全权代表该公司到诸城雷沃科技有限公司自提商品车,被告交电公司为被告任某
某出具商品车自提授权书,故被告任某某的行为系受委托的职务行为,由此产生
的后果应当由被告交电公司承担。被告交电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买受人,应当依
法为该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未投保强制保险造成的损失应
当先有被告交电公司在强制保险范围内先行赔偿。
被告交电公司未到庭,但提交书面辩状辩称,被告交电公司是一家销售福田五星
三轮摩托车的公司,近年来所经销的商品一直由被告人任某某包揽承运,二者之
间系承揽合同关系,双方口头约定运送一辆车的报酬为300元,货到验收好后支
付费用,承运工程中的一切风险均有被告任某某承担,与被告交电公司无关。原
告要求被告交电公司与被告任某某共同赔偿损失,无法律依据,应当依法驳回原
告对被告交电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4日18时40分许,被告任某某驾驶未注册的福田五星牌
商品正三轮摩托车沿诸城市密州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密州东路黄疃路段处,与顺
行的原告高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高某某受伤、辆车损坏
。该事故经诸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任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原告高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中间是法院判决赔偿的一些依据)
法院审判结果:
一、被告乳山某某交电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高某某医疗费、住院
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
100801.60元;
二、被告乳山某某交电公司、任某某连带赔偿原告高某某74201.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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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面临问题:
1.被告人任某某已经赔偿
2.被告乳山某某交电公司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也未提起上诉。
3.被告乳山某某交电公司已于2014年06月17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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