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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我房子通过中介卖给他人,买方第一笔支付定金20万,第二笔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买方要支付21万,赎楼不够的话由中介垫资39万,相关费用2个点由买方承担,共60万才能去赎楼。买方21万没问题,可中介39万不能垫资了,结果中介找了外面的金融公司用我的名义垫资,收6个点的费用,但还是由买方承担。现在中介没按合同约定中介来垫资,是否中介已经违约了,我该怎么办???

合同纠纷 2019-01-08 22:1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与房主直接交易的风险
    1.中介追偿索赔风险
    一旦让中介知道买家有意逃避中介费,选择跳过中介直接私下与房主交易,有可能会招致中介不断向买方追究责任,进而影响到买家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买家名誉也会因此受损。
    2.房屋产权风险
    对于二手房私下买卖,由于不存在中介作为第三方的担保,缺乏法律保护,买方极有必要到房屋产权登记机关查询房屋登记信息,房屋产权项目内容比较复杂,存在的风险也比较大。
    比如:房屋是否被列入拆迁范围;房屋是否处于出租状态;房屋是否已被抵押或被依法查封;房屋产权是否明晰(如房屋为共有人共有)等等。
    3.其他费用风险
    有些房主长期拖欠物业费、电费、电话费等费用,买家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了房屋交易,一旦房款全部交付卖方,则这些所有费用很可能最终将由买家全部承担。
    可见,若选择二手房私下交易,不仅交易手续比较繁琐,有时还要面临中介追讨中介费的风险,更重要的是在过户过程中,存在诸多资金不可控风险因素!如今二手房动辄都在几百万以上,没有第三方的担保,万一遇到业主毁约该如何是好。
    建议您最好还是找家中介更有保障。花小钱,保大钱,是为上策。
  •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根据合同法规定,居间人支付报酬的主要条件在于促成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只要要约与承诺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意思表示协商一致即可,其纯属一种事实状态,不涉及合同是否生效的问题。因此,实践当中,不少房地产中介为了促成买卖合同成立,往往不惜一切代价,甚至在卖房人是否有业主的身份或授权、房产的具体情况均未核实的情况下,即催促当事人订立合同,这就埋下了纠纷隐患。
    合同成立后,能否实际履行则涉及合同当事人的信用和履约能力。在房地产买卖中,房产的位置、房产周边的配套、房产是否存在瑕疵涉及房产的价值,而房产权属上是否存在权利负担、房产业主身份的真实性及信用情况、业主代理人授权的合法性,则涉及买卖合同能否生效并顺利履行的问题,这些问题均是买方关注的焦点。
    买方身份的合法性、是否有履约能力及买方的信用,则主要是卖方关注的问题。是否支付中介费用和支付多少要依据你跟中介之间的房屋居间买卖合同约定的情形来执行。作为居间人应当就买卖双方所关注的问题向委托一方如实报告。
    若未如实报告,合同订立后未生效或未能实际履行,当事人往往归咎于中介,拒付中介费。而居间人是否就其所知(知道及应当知道的情况)履行如实报告的义务,对于合同是否生效,能否实际履行起到至关重要的因素。
    而交易房产上是否存在权利负担和权利瑕疵是影响当事人是否决定购买该房产的主要因素。现有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纠纷中,中介一般都是接受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委托,并在房产买卖协议中订立三方中介条款。
    这种情况下,中介方不仅要向买方如实报告卖方的情况及交易标的的情况,亦要向卖方如实报告买方的情况。本案中,中介方有义务了解讼争交易房产的权利状态,并向委托人如实告知。
    中介方在未了解房产被查封的情况下,即催促买卖双方订立合同,违反了向委托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依法不得向买方主张支付中介费。
  • 买卖合同是卖方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买方向卖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1.卖双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物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商、产地、数量及价款;  
    3.质量要求;  
    4.包装方式;  
    5.交货的时间、地点、方式;  
    6.检验标准、时间、方法;  
    7.结算方式;  
    8.违约责任;  
    9.解决争议的方法;  
    10.其他条款(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质量保证期等)  买卖合同卖方必须是标的物的所有人或者有权处分该物的人。  买卖合同应当对买卖的标的物进行详细的描述,做到明确具体一目了然。  买卖合同应对货物质量重点加以约定,以便于验收,避免纠纷。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卖方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合同中应当规定检验的时间、地点、标准和方法、买方发现质量问题提出异议的时间及卖方答复的时间、发生质量争议的鉴定机构。买方收到标的物后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对标的物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在检验期内通知卖方,买方怠于通知的,视为所交货物符合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方应及时检验,并在发现问题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卖方。  买卖合同中买方的义务还有按照约定的数额、地点、时间支付价款等,卖方的义务还有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相关单证和资料、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标的物等。如果双方违反了应尽的义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买方的违约的情形大致有毁约、未按照约定提货、付款等,卖方的违约情形大致有毁约、未按期交货、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等。对违约行为的惩处,合同双方应在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中加以详细描述。
  • 房屋买卖合同公证的效力是什么?

    房屋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房屋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

    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只要满足双方主体适格、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以及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即被认为是有效的。
    而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那些必须通过公证机构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只有公证后方能发生效力,否则无效。
    而不需要公证就能生效的法律行为,通过公证过后,具有更强的证据力,但并不代表着公证赋予了其法律效力。房屋买卖合同便是属于这种类型。因此,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受是否公证影响,但公证过的房屋买卖合同具有更强的证据力,法院一般予以直接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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