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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是一名大学生,父母离婚,离婚之前有两个房子,不过在离婚后,母亲净身出户,房子都是父亲的名字,在离婚时有协议,房子归我。但是现在我父亲又和别人结婚了。我想问问这个房子以后还会归我么?房子会不会被那个小三分走一部分?如果父亲把房产证改了那个女的名字,在法律上面是否生效?还有父亲欠别人钱,他能不能把房子抵押给别人还钱?而且这两个房子马上就要拆迁?是否需要我让我父亲把房子的名字改成我的?麻烦律师帮忙解答一下,谢谢。不过在离婚后,房子会不会被那个小三分走一部分?能不能把房子抵押给别人还钱?是否需要我让我父亲把房子的名字改成我的?

离婚 2019-01-17 16:4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人是指以房地产作为本人或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企业法人、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履行债务担保责任的法人、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抵押物是指由抵押人提供并经抵押权人订可的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房地产。
  • 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也就是说当该子女成年后,是否变更姓名及变更何姓名则由该成年子女自己决定,任何人不得横加干涉,这是对于成年公民来说的,对于未成年子女来说,父母一方能否擅自更改其姓名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1981年8月14日[81]法民字第11号《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涵》中明确指出:“夫妻双方离婚后,未征得另一方同意,单方面决定将子女姓名予变更,这种做法是不对的,对于单方面决定子女姓名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恢复子女原来的姓名”。
      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19条的规定虽然针对的是父或母单方将子女姓氏改为继父或继母姓氏这样一个具体情况,但它所依据和确立的是一个基本原则:父或母无权单方面变更子女姓氏为第三人姓氏。
    依据该原则,这种单方面变更子女姓氏的行为是无效的,行为人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是恢复原状,即恢复子女的原有姓氏。
  • 申请办理房产抵押贷款的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能力;
    3、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申请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所需提交的资料:所需提交的资料有:身份证明、户口本、婚姻证明、收入证明、抵押房产的房地产证及评估报告、贷款用途证明、银行规定的其它资料。房产抵押贷款的贷款成数、年限及利率:贷款金额根据所选择的贷款用途的不同确定,但一般不超过抵押房产评估净值的60%;年限一般不超过20年;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有关个人消费贷款的规定执行。房产抵押贷款的还款方式:对于2年期以下的贷款,可按月付息,一次或两次还本;对于2年期以上的贷款,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递减)还款法。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所需交纳的费用:物业评估费、抵押登记费、律师费(个别银行收取)、保险费(境外人士还需公证费)。申请房产抵押贷款程序:
    1、递交资料、提出申请
    2、银行调查、审批
    3、签订贷款合同等法律文件
    4、办理抵押登记及购买保险
    5、贷款发放
    6、借款人按合同约定按期还款
    7、结清贷款,注销抵押登记。
  • 抵押权与出租权是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房屋所有权人将已抵押房屋出租的,租赁合同有效,但租赁权不能对抗抵押权。
      《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抵押人,第三人因此可能不知道所购房屋上存在租赁关系,而与出租人建立买卖关系,该第三人是善意第三人。
    在此情况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另一种观点认为,只有在动产取得问题上存在善意取得制度,不动产取得不存在善意取得问题,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法定的权利,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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