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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最近我想把手中的一个公司的股份转让掉,但是在和购买者交易中发生了矛盾纠纷,我想上诉。请问股权转让纠纷的管辖在哪?我想把手中的一个公司的股份转让掉,但是在和购买者交易中发生了矛盾纠纷,请问股权转让纠纷的管辖在哪?

股权转让 2019-05-17 10:2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发生股东变更的情形有两种,一是股权转让,二是公司增资。股权转让须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公司增资须经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股东变更后,应相应的修改公司章程,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过户: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须在发生变动之日30日内完成变更,只要申报变更的备案资料齐全,符合工商局要求,当日受理就能办结了。
    办理步骤:
    1、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研究股权出售和收购股权的可行性,分析出售和收购股权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并对收购方的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进行分析,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
    2、聘请律师进行律师尽职调查。
    3、出让和受让双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
    4、出让方(国有、集体)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股权转让申请,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5、评估、验资(私营有限公司也可以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6、出让的股权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需到国有资产办进行立项、确认,然后再到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其他类型企业可直接到会计事务所对变更后的资本进行验资。
    7、出让方召开职工大会或股东大会。集体企业性质的企业需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按《工会法》条例形成职代会决议。有限公司性质的需召开股东(部分)大会,并形成股东大会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表决方法通过并形成书面的股东会决议。
    8、股权变动的公司需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
    9、出让方和受让方签定股权转让合同或股权转让协议。
    10、由产权交易中心审理合同及附件,并办理交割手续(私营有限公司可不需要)。
    11、到各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
  • 股权转让协议纠纷在公司诉讼中占有很高的比例。股权转让协议纠纷的审理,原则上可以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但股权不同于物为标的物的商事合同,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如按照签订合同的思维,可能会有隐患。避免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应当注意如下几点:
    一、开展尽职调查  公司法72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章程可以排除公司法设置的转让程序和规则。因此,签订股东转让协议时,应当先查看目标公司的章程,评估股权转让的可行性。实务中,经常出现转让方与受让方具有一定的信任基础或感情关系,对于股权转让事宜未经充分协商或在仅有大的框架时就草草签订,双方对于相关法律规则并不熟悉,在日后履行时遇到法律障碍引起纠纷。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切勿被利益蒙蔽了双眼,首先要作好目标公司相关情况的调查,必要时聘请专业的调查机构或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对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情况等作尽职调查,评估收购的可能性与可行性。  
    二、明确签订主体  在有的规模小、人数少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的特征不明显,股东个人名义与公司名义经常混在一起。作为交易的相对一方,对于与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需要十分清楚。股权转让的一方,必须具有公司股东资格。是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而不是公司转让。
  • 首先,股权转让纠纷属于合同纠纷一种,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2013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院在最新的民诉法司法解释明确,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次,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2013版民事诉讼法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院在最新的民诉法司法解释明确,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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