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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4月,我父亲从南到北驾驶电动汽车,另一名男子从西到东驾驶电动汽车。结果,两辆车相撞了。他击中了我父亲正面的左侧,直接击中了我父亲。由于惯性,他自己的电动车在向前行驶后也摔倒了。结果交警大队在认定责任时说我父亲的电动车是机动车辆,因为它是踏板式的,没有踏板装置,他说速度超标,质量一样。他认为我父亲负有主要责任。事实上,他去医院检查后什么也没做。他只是回家休息了几天。结果,他向法院起诉我们,赔偿了27000多元。这合理吗?我们必须在庭审后赔偿吗?

交通事故 2022-09-02 14: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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