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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怀孕期间的工作量,该部门在调整职位时要求减薪是否合法

劳动纠纷 2022-09-06 06:3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的劳动报酬,是基于双方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早已经约定好的,用人单位不得无故做出降薪决定
  • 怀孕期间,单位是不能单方调岗降薪的。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等等
  • 针对孕期女职工的身体状况,用人单位应当减轻女职工的工作量。在减轻女职工合理工作量之后,如果女职工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才可以调岗,并且需征得女职工的同意。降薪也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也应双方达成一致才行;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可以单方面降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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