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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因发生口角,甲乙双方打架,甲先动手,但甲鉴定为轻伤,事情已经过去一年,甲要求乙赔偿六万元,乙不愿意,请问乙构成刑事犯罪吗?现在公安局有权抓人吗?谢谢

刑事辩护 2019-01-03 11:0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如果你们双方经鉴定都已达到轻伤,你们双方的行为都触犯了《刑法》第234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2、轻伤也可以调解,调解后双方都不用再承担刑事责任。 建议你们坐下来好好谈,达成调解协议,这样对你们双方都有利,否则,承担了刑事责任后,还得赔偿对方损失。
  • 如果伤达到轻伤(以上),你们可要求追究对方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是轻微伤则可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派出所调解不了可直接到法院起诉。及时报警,并申请伤情鉴定,如果构成轻伤或轻伤以上,打人者就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伤情鉴定为轻微伤,只能要求民事赔偿,受害者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同时可以要求给予行政处罚。公安机关立案后,受害者还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当然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 对方先动手,再将对方打成轻伤。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并不是单纯看谁先动手,要看事件的性质。
    如果系对方进行违法行为,你为保护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而进行防卫,致其受伤,你当然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如果双方就是相互挑衅、因口角之争引发打斗,只能算是互殴,是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
    当然,在我以住的工作中,对于造成轻伤的故意伤害案件,有经过赔偿,双方和解,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仅适用缓刑的案例。
  • 别人打伤,是否是轻伤,要有派出所开伤情鉴定委托书,被害人带身份证、医院的诊断证明及相关检查报告等,去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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