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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侓师您好:

我是15年1月18日超生的二胎,在孩子没有出生以前村里就提前收了20000元的社会抚养费押金只是当时只是手写了一个收据至今也没有一个正式的计划生育的罚款收据{镇计生委的罚款收据已经收到了}我想问问村里能不能私吞20000元押金,能不能退还给我。谢谢。在孩子没有出生以前村里就提前收了20000元的社会抚养费押金只是当时只是手写了一个收据至今也没有一个正式的计划生育的罚款收据{镇计生委的罚款收据已经收到了}能不能私吞20000元押金,能不能退还给我。

合同纠纷 2019-05-10 03:4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被征收公民的收入差异,没有明确规定超生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数额,而是规定“超生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002年8月2日,国务院根据该法的授权出台了《超生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超生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作出了进一步具体的规定,但是对于超生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标准也只是作出了一个原则规定,仍然没有作出十分具体的规定。
    《超生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超生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
    超生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 第七条 生育第二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下列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系城镇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四分之一征收。 
    (二)系农村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的四分之一征收。
  • 户口不在居住地,超生后居住地的计生部门,是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征收社会抚养费的。  法律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五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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