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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院按医生要求按时按项目孕检,期间告之一切正常,却导致残疾儿出生(B超室及产检门诊无证行医,未履行告知义务,宣传中误导孕妇,违返法律及诊疗规范)请问若走法律途径,医院该承担几成责任,胜诉机率有多大?却导致残疾儿出生(B超室及产检门诊无证行医,请问若走法律途径,胜诉机率有多大?

医疗纠纷 2019-03-31 12:1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新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况,列举如下: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经过对病人认定了解后,院方需要履行告知义务,告知范围具体应包括如下几方面:
    1、医生应客观全面地记载病历档案,以此作为第一手材料,主动向患者说明;
    2、医生应告知诊断的病因;
    3、存在多数疗法时,应告知各种疗法的优劣利弊,哪种疗法最适合患者,及选择该疗法的理由;
    4、告知将要实施的医疗行为及内容;
    5、告知医疗行为的预想效果及改善程序;
    6、告知该行为不实施的后果;
    7、告知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
    8、告知医疗行为成功的几率;
    9、告知医生在发生不确定危险因素时的对策,当然医生告知时应采取适当的方式,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 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无证行医造成损失的不属于医疗事故,造成患者受损害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无证行医,属于典型的非法行医罪,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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