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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无证驾驶套牌车牌被交警扣押车后,一直没处理,现在考得驾驶证,不巧驾驶证丟了,得补办,办不了,对驾驶证做怎么样的处罚?以前无证驾驶套牌车牌被交警扣押车后,现在考得驾驶证,不巧驾驶证丟了,得补办,对驾驶证做怎么样的处罚?

交通事故 2019-06-14 11:2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借机动车号牌给他人套牌,出事故有什么责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出事故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借机动车号牌给他人套牌,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对事故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的意思是,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机动车所有人请求全部的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对于将自己的牌照出租给他人进行牟利的,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即应当对事故承担连带责任。   套牌车带来的诸多危害   
    (一)套牌车给原车主造成名誉与经济损害。   套牌车无论是违章还是事故,都会出现“张三偷吃李四挡灾”的结果。有很多合法车主因为套牌车的违法行为或交通肇事行为,受到法律追究,虽然事后事实得以澄清,洗刷了冤屈,但也浪费了时间,耗费了精力。   
    (二)套牌车扰乱了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   套牌、遮挡号牌、涂改号牌、变造号牌者的目的就是逃避违法违章制约,出现交通事故时有逃逸的有利条件,这类车往往在公路上违法行驶,严重影响正常的道路通行秩序,给其他交通参与者造成安全威胁、给受害人造成损失。同时带来重大的交通事故隐患,给交通管理工作增加难度和压力。   
    (三)套牌车辆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给交警破案带来很大的困难。   据统计,近年来的交通肇事逃逸未破案中,很大一部分案件涉及套牌车,更无辜的是那些在套牌车交通肇事逃逸事故中的受害者,因案件侦破难度很大,得到经济赔偿的希望很渺茫。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无证驾驶和被视为无证驾驶的可能有以下十种情形:
      
    1、没有驾驶证的;
      
    2、未经考试,非法取得驾驶证的;
      
    3、驾驶证被注销、吊销的;
      
    4、不符合驾驶条件(年龄和健康状况),非法取得驾驶证的;
      
    5、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的;
      
    6、驾驶证被暂扣的;
      
    7、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驾驶民用机动车的;
      
    8、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在中国驾驶的;
      
    9、驾驶车辆超过最高准驾车型的;
      
    10、未随身携带驾驶证的。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可知。  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
    (一)至
    (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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