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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于2011年在我县通过招牌挂方式拍得土地一块,并已于2012年取得土地证。土地证载明用地面积14312.65平米。购买该土地时县国土局预审意见列明该地用途为商服用地,土地类型为国有未利用地。所以我公司未一次性交纳耕地占用税,而是每年交纳土地使用税,六年间没有任何部门提出异议。

2017年1月10我公司接到县地税局通知,需对该地性质进行审核。我公司将国土局关于该地性质的认定文件提供给贵局,但地税局工作人员答复该地是草场,国土资源局无权鉴定是否属草地,应由畜牧局草原监理站认定,草原监理站鉴定该地块是三等六级草地,并要求我公司补缴耕地占用税及2011年至今的滞纳金,合计四十八万元。请问税务局的处罚是否合理,我公司是否提起行政复议。谢谢而是每年交纳土地使用税,并要求我公司补缴耕地占用税及2011年至今的滞纳金,请问税务局的处罚

公司税务 2019-06-01 21:4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 耕地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 2009年9月26日,国务院最新发布的《关于集约用地的通知》(下称《通知》)对开发商囤地行为再出狠招,除重申要严格执行土地闲置两年无偿收回的政策外,《通知》明确,国土资源部正在制定办法,将对闲置房地产用地征缴增值地价。   针对开发商,下发的《通知》明确规定了相对严格的闲置费用标准,并指出将会很快对闲置土地征收增值地价。
    对于土地闲置满两年的,将依法无偿收回、坚决无偿收回或者重新安排使用。对于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开发商需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交纳土地闲置费;另外,国土资源部将对闲置土地征缴增值地价。
  • 拆迁补偿中土地证面积,1,土地使用证上的是占地面积,就是指你这建筑的一层面积;房屋建筑面积是指房屋所有的面积,你家是二层楼,应该大于120平,按你说的,是200平。
    2,正常赔偿是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进行核算,就是按200平米计算。
    不过有时候这只是一种做法而已,没有太大意义,他想要的还是那块地,赔偿之前他会综合考虑你们那的容积率,计算出一个折中的价格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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