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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一个朋友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带到派出所,第二天被送到看守所了,在看守所整整呆了30天,后来让他签了个行政处罚的文件,然后就出来了,请问这是怎么回事,他这犯得事严重吗?会记入个人档案吗?他现在想加入共产党,请问可以加入吗?谢谢!

刑事辩护 2019-01-09 06:4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取保候审,不能提前解除取保候审,只能按照法律程序办理,最长不超过12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 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非法拘禁罪被依法判处刑罚后,如果满足上述的减刑条件的,可以减刑限制的期限内酌情进行减刑。
  • 看守所没有权利给犯人减刑。
      根据《刑法》的规定,刑罚的执行机关只能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是否能够减刑要由法院审理后进行裁定。所以看守所是没有权利对犯人减刑的。
      《刑法》
      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 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会记录在个人档案里面;民营企业中,因为本身就不具备保管人事档案的权限,所以即使记录,也只是在企业内部的员工档案中记录;
    2、工伤记录,不会对以后找工作造成影响,一旦发生工伤,需要及时申请工伤认定,有必要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由工伤保险基本和用人单位按项目分别支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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