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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贷款有没有时效期?2007年的时候别人用我的身份证贷款2万,到2013年信用社成立了清贷小组才开始找我还款,原借款人已病故,我也无力还款。我想咨询一下。这样的情况是不是已过时效期?信用社贷款有没有时效期?2007年的时候别人用我的身份证贷款2万,原借款人已病故,是不是已过时效期?

综合法律 2019-02-03 13:3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p2p借贷还款方式:等额本息还款 本金逐渐增加 所谓等额本息还款,就是指贷款期限内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直至结清贷款。即借款人归还的利息和本金之和每月都相等,利息和本金占计划月还款额的比例每次都发生变化,开始时由于本金较多。
  •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权利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有效期限。根据法律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即丧失胜诉权。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行使权利,以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了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第137条规定:amp;quot;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amp;quot;这一条规定了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与权利最长保护期限。诉讼时效可以中断,中断事由包括权利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你所反映的问题是李某对因与你的因买卖合同而形成的债务出具的欠条如何确定诉讼时效。199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4]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amp;quot;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
    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对此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amp;quot;
  • 首先需要了解信用社银行提前还贷的流程:  
    1、提前和银行客户经理预约;  
    2、按预约时间携带身份证前往银行网点办理结清贷款业务;  
    3、提前还款需要缴纳违约金(不同银行对于提前还贷违约金的标准是不同的,同一家银行之间的不同支行提前还贷违约金也不同),具体如下:  
    3.1部分提前还贷规定最低不能少于每月还款额的6倍,最高不能超过每月还款额的35%,部分提前还款者可每年免费还款一次。  
    3.2全部提前还款者需承担支付违约金,贷款一年到两年提前还款,收取提前还款额的2%;贷款两年到三年提前还款,收取提前还款额的1%。但具体还款金额还需按照合同实施。  
    4、先还清剩余贷款,当场银行把结清证明打出;  
    5、撤销银行的抵押手续要1周以后,主贷人再到银行去取材料;另外也可在银行填写取件委托书,即可让别人代为取件;  
    6、还清贷款后,需要主贷人本人(或次贷人带关系证明)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撤销公积金贷款抵押手续,拿一张盖红章的证明。  
    7、最后连同两边撤销抵押登记的证明,再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撤销房产抵押登记。
  • 债务人没有钱,起诉还是有必要的。 确认债权,以免过了诉讼时效
    知道了债务人没钱还债,就不要账,不起诉。这样的话,时间久了,债务人有钱了,很可能就不认账了。
    更重要的是,不及时申报债权,一旦过了诉讼时效,哪天债务人有钱了,不想还账。我们再去起诉,就会丧失胜诉权,辛苦钱也就彻底要不回来了。制定出可行的还款方案
    如果胜诉了,申请执行后,法院会查清债务人的财产状况。
    确定债务人真的没有钱后(这也能一定程度上清楚债务人是否转移了财产),法院会出面调解,制定出双方都能接受的、可操作的还款方案和还款日期。3及时监控债务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后,就算本次执行结束了,债务人也没有财产还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也就是说,在执行程序结束后的5年内,执行法院有义务每隔6个月就调查一次债务人的财产状况。
    另外,执行程序结束后,我们发现债务人有新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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