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我的职务是区域业务经理,负责整个区域的销售与管理工作,由于我们部门要裁员,我所负责的区域与相邻区域合并,公司要把我调到其他部门,职位不变,属于平级调动,但是该部门人员流动性较大,工作难度也较大,我本人不同意调动,所以我打算离开公司,要求公司按劳动法对我进行赔偿,请问针对这种情况,公司会不会依法进行赔偿由于我们部门要裁员,我本人不同意调动,请问针对这种情况,公司会不会依法进行赔偿

仲裁 2019-03-05 20:4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公司无权单方面调你的岗位,公司调动你的岗位,应有合法理由,要跟你协商达到一致,否则你可以不去新岗位,你若离职,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每工作一年补偿你一个月。 若公司以此种理由解除你,是无合法理由辞退你,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
    以你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工资标准。
  • 《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公司可以调岗调薪的情形有: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调岗调薪协商一致。
    2、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公受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另行安排工作。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5、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
    6、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脱密期保密协议的,在劳动者提出辞职后,可以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
  • 如果用人单位是单方面的调动工作岗位,并且没有经过劳动者的同意的,用人单位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或者说辞退、开除)分以下三种情况,可以对照下属于哪种情况,应该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而没有支付给的,可以在1年内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俗称N+1;
      
    3、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
    39、
    40、
    46、
    47、87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
  •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合法裁员的,应该根据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来计算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南昌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