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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聚众赌博人数二十多人,朋友还是户长,十年前就因开设赌场有前科,现在有出事故!数额不太清楚,请问律师会判刑吗?判刑的话会判几年?还是户长,十年前就因开设赌场有前科,现在有出事故!数额不太清楚,请问律师会判刑吗?判刑的话会判几年?

刑事辩护 2019-02-05 06:4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聚众赌博的罪名是赌博罪,聚众赌博是犯罪行为。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赌博不仅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对社会危害很大,应予严厉打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一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二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塌糊涂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开设赌场吸引未成人参与赌博的。
  •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因此,开设赌场,赌资累计数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聚众赌博,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只要具备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其中一种行为,即符合赌博罪的客观要件。
    但如果是虽然多次参加赌博,但输赢不大,不是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的;或者行为人虽然提供赌场、赌具,本人未从中渔利的,都不能认定赌博罪。其中情节严重的,可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进行处罚或拘留教育。
  • 开设赌场满足相应的法律规定的,可以依法申请减刑。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狭义的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广义的减刑是指凡受刑事处罚的人,在具备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不仅包括狭义减刑的范围,还涵盖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罚金、缓刑及因主刑减刑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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