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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

我是山东的,我在 外村承包了50亩的土地种植杨树(这片地原来是种植苹果树的),承包期是30年(因此村人口较少,大片土地没有村民耕种)。

如果这片地被国家建设等征用,我在网上查询土地补偿有三部分:1.土地补偿费,2.安置费,3.地上建筑物和青苗的补偿,第三个地上建筑和青苗的补偿这个归我所有,是没有疑问的,但是补偿费中第一和第二项才是大头,国家规定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给村集体,由村集体通过开会等确定分配方案,请问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我可否向村集体提出分配要求,要求补偿。

比如,我承包30年,还剩余25年,每年承包费用1万元(50亩),总承包费用30万,鉴于提前终止,那我剩余25年的损失就包括:承包土地的费用,杨树成材后的收益(可以种2-3批杨树,成材后的价值)。

请问 如可以和村集体协商补偿,要求多少比较合适,是否有相似的案例(应该有很多类似的情况)

谢谢!国家规定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给村集体,请问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鉴于提前终止,是否有相似的案例(应该有很多类似的情况)

征地补偿 2019-06-05 20:5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原则      
    (一)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村民自治必须是真正的大多数村民的集体意志,而不是某个人或某些少数人的意志,且该意志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一些农村部分村民的土地收益权得不到保护,与人们对村民自治的模糊认识有很大的关系,其所依仗的就是村民自治制度所赋予的一些权力,其实这是对村民自治权力的滥用。   
    (二)平等原则。在进行款分配中,要充分保障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享有平等的待遇,正确地处理利益关系。   
    (三)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集体成员在享有分配利益的同时要考虑其对集体所尽义务的大小,做到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公平合理地分配征地款。
  • 土地补偿纠纷的解决方式:
    1、补偿标准争议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2、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3、征地信息公开纠纷属于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 土地被征收,需要支付; 土地补偿费、青苗及其附属设施补偿费、劳力安置费。目前国家政策性要求,被征地农民要纳入社保范围,湖南大部分地区也已经执行改政策。但因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各地级市补偿安置标准及方案有所区别。
    征收土地必须公布补偿安置方案,若没有公布可以要求政府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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