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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是甲乙丙丁四家企业联合投资设立的公司,注册资本19万元,甲乙丙丁分别出资2万元,6万元,7万元和4万元。在甲的提议下,公司决定在2009年5月11日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5月1日通知了其他股东。该次会议主要的审议事项为:(1)更换一名监事,该监事是公司的职工代表(2)吸收戊为本公司的股东(3)审议股东间新的利润分配方案,因公司的执行董事乙不主持会议,甲作为公司的两名监事之一,主持了本次会议。会议记录表明:甲丁同意上述事项,乙不同意,丙弃权。甲乙丙丁戊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试分析如下问题:1甲能否提议召开股东临时会议?如果可以,以什么身份提议?应向谁提议??2甲能否主持本次会议?3公司在5月1日通知其他股东是否合法?5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哪些被通过,哪些未被通过?6本次会议的会议记录签名上有无不妥?某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是甲乙丙丁四家企业联合投资设立的公司,1甲能否提议召开股东临时会议?是否合法?

公司成立 2019-05-09 18:2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合伙企业没有股东。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股东。
    根据最新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且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 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若股东已向公司缴纳出资,履行了出资义务,公司破产时股东没有责任。
    若股东尚未向公司缴纳出资,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破产时股东须向公司补足其认缴的出资。
    例外情况: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公司注册资本,是指设立企业在银行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
    国家对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是:生产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小于3万元,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小于3万元,以零售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小于3万元。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申请注册的资金数额与实有资金不一致的,按照国家专项规定办理。
  • 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由股东协商决定。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出资时间法律没有限制性规定,股东可将实际缴付出资的时间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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