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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什么样的关系 开出来的证明有效吗?还是开出来的证明必须在我结婚登记的日期之前?未婚证明有有效期吗?开出来的证明有效吗?还是开出来的证明必须在我结婚登记的日期之前?未婚证明有有效期吗?

离婚 2019-04-01 03: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未婚证明办理所需资料【1】未婚证明又叫做“单身证明”,法律上的全名叫做“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是证明当事人截止到某个时间是否在民政部门有过婚姻登记的书面证明,一般由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开具。户口簿或者户籍证明身份证原件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彩照2张离婚的人应该带上离婚证或法院调解(判决)书,丧偶的人要带上公安机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交由当事人签名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一定要注意委托书的格式不能有错误哦,要件一定要齐全。代办未婚证明一般需要:公正处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原件,两张照片,当事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等。办理按揭贷款的未婚证明必须由民政部门开具。去户籍所在派出所开证明之前,最好先电话确认一下,因为各地派出所除了要求重要文件之外,其他的文件可能会有所差异。未婚证明办理所需资料【2】开具未婚证明一般需要居民身份证原件和户口本等证件。军人开具未婚证明需要的资料军人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由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其他人由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如当事人亲自办理的,应提供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军人出具《军官证》等军人身份证件,华侨、外国人提供有效护照,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提供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下同);委托他人申请的,受托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委托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以及委托人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书;受托人不能提供委托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的,应提供委托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书;离婚丧偶开具未婚证明需要的资料申请出具当事人离婚、丧偶后《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申请人还应提供当事人离婚证明或丧偶证明。达到我国法定婚龄的单身购房者,可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办理未婚证明,当事人无法亲自前往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男方22岁,女方20岁达到我国法定结婚年龄需要买房的就要出具未婚证明。未婚证明办理所需资料【3】
    (一)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的,居民应提供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军人提供身份证和驻地部队出具的证明或《军官证》(如果《军官证》没有显示其驻地部队就需出具部队证明)等军人身份证件;华侨、外国人提供有效护照,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提供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当事人委托他人申请的,受托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委托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以及委托人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书(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1);受托人不能提供委托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的,应提供委托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书。
    (三)监护人提出申请的,监护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监护关系的证明。
    (四)申请出具当事人离婚、丧偶后《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申请人还应提供当事人离婚证明(离婚证、调解书、判决书和生效证明书)或丧偶证明(死亡证明)。上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包括医院或村(居)民委员会等出具的证明;监护关系证明、近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上的记载,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等出具的证明;继承关系证明包括涉及继承关系的判决书、公证书等生效法律文书。涉及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关系、宣告死亡的生效法律文书可作为相关证明使用。

  • 一、结婚登记提交的证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当场拍照)。
    二、结婚登记的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三、结婚登记的时限、收费标准
    1、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收费标准:国内结婚登记每对9元加及其他相关费用。
  • 新婚姻法,结婚和同居的区别:
    1.我国从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受婚姻法保护。
    2.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89年12月13日)第3条规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1994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规定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对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按非法同居处理,不再承认事实婚姻。
    3.现在一般都不提非法同居了,即便非法同居,也是因为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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