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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是1976年参加工作的,由于从1995年后一直在外打工,单位未给我缴纳养老保险金,因此我在社保局还没有个人账户,现在社保局需要给我建账户,要我缴纳1995年以前的费用,不知国家是否有着方面的规定?缴费额又是多少?我属于1995年以前改制的全民合同工,工作单位在湖南.敬请专家帮助我一下。谢谢!单位未给我缴纳养老保险金,要我缴纳1995年以前的费用,是否有着方面的规定?缴费额又是多少?

保险纠纷 2019-01-19 13:0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单位和个人如何交纳养老保险?下面小编为您介绍:  
    (1)企业单位首次参保,须携带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地税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银行基本帐号、开户许可证等复印件各一份,填写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四份)到社保中心办理登记参保等手续。同时填报参保人员名册(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参保月份)报到社保中心征缴科,经社保中心审核后,在次月10日前到企业所在地税部门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办理参保,须携带工商营业执照(自由职业者带户口薄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二份,及一寸照片三张,到社保中心办理参保手续,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外来人口首次参保须带当地社保部门未参保证明)  
    (3)企业失业人员办理参保,须携带养老保险手册、企业签发的“续缴养老保险费、衔接缴费年限计算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文件到社保中心办理续保手续。
  • 如果是有单位的,则由单位负责参保并代扣代缴个人部分,单位缴纳单位部分;如果无单位,则由自己缴纳。一般来说,个人8%,单位20%。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如果个人上年度平均工资低于当地社平工资,则以社平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 如何申请交通意外保险的保险金,  
    一、如何申请交通意外保险的保险金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7.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8.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残疾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
    5.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交通事故保险如何理赔  
    1、交通事故保险赔偿的原则  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范Χ内负责赔偿被保险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2、交通事故保险赔偿的时限  保险公司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按照最高法院的意见,劳动者主张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需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保手续。
    如果用人单位办了社保手续仅仅是未足额缴费或存在欠缴,是不符合条件的;
    二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实务中法院基本上都会要求劳动者提供社保机构不能补办的证据,而社保机构往往不出具这样的证明,结果你懂的......
    注意,就算是符合了上述两个条件也仅仅是获得了法院受理的资格而已,法院该判多少损失,司法解释可没做任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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