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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为别人提供反担保,开始是担保1万元,在某银行贷款,借款人是王XX,在王XX车上,还有个人,他没说是哪单位的业务员,就在空白合同其中一页保证人上签了字。一年后借款到期,一家担保公司找他要钱,才知道:不是和某银行签的合同,而是该担保公司后担保合同,借款人不是王XX,而是张xx,借款金额不是一万、而是十万元。现在担保公司己诉上法院。请问:应该怎么处理此事?一年后借款到期,而是该担保公司后担保合同,现在担保公司己诉上法院。应该怎么处理此事?

债权债务 2019-05-26 17:2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一、反担保合同的效力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第三人即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第三人对其代债权人清偿的债务,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当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时,有可能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而使追偿权落空,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第三人在为债务人作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担保,这种债务人反过来又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叫反担保。反担保的目的是确保第三人追偿权的实现。我国《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二、反担保有效成立的条件根据《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反担保的成立须具备下列几个条件:1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因反担保依附于担保而存在。因此,只有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方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方能成立;2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4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当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 债务人以个人名义借款,虽然声明将借款用于楼房开发,债务人也是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开发公司与借款无关,债权人不能起诉开发公司承担偿还债务。对于债务,债务人不按约定偿还债务的,作为债权人应当以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按约定偿还债务。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1、银行贷款合同中,贷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担保合同的无效不影响主合同的法律。
      
    2、担保人签名是假的,会导致担保合同无效,但对贷款合同的法律效力没有影响,贷款合同没有违法情形的,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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