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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大连市私企工作十年(集团下属公司车队),公司在2015年7月份下达通知称车队要独立,自负赢亏,当时员工也很有信心把工作做好,对此决定表示赞同,但是到月底七月三十号以前发布通知:要求员工办理离入职手续(即在车队辞职,入职新公司),否则停止一切工作上交车钥匙、办公用品等一切公司财务,八月一日已开始实施,本员工按正常时间上班(即早上六点上班,晚六点下班)但公司马上又通知原车队员工早八点上班,晚五点下班,并要求周六周日休息(在这以前没有休),就这样到了八月十一日车队开工资,结果只给办理离、入职员工开工资了,没有办理的我们这些员工没有给开,是不是属于拖欠工资行为?我们起诉劳动监察大队、申请仲裁后,仲入职员工开工资了,是不是属于拖欠工资行为?我们起诉劳动监察大队、申请仲裁后

仲裁 2019-05-17 20:4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单位无故辞退员工,并且拖欠员工工资的,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用人单位支付你拖欠的工资、押金、违法解除的赔偿金2个月工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入职的第2个月开始,最多11个月)、加班工资等;从你离职开始算,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
  • 情节一般的属于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责令支付劳动报酬,拒不支付的,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单位犯前款罪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可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逾期不支付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2;情节严重的:以转移财产,对单位判处罚金,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支付;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前两款行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并处罚金,属于犯罪行为: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根据1,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讨薪方法第一步:收集有关证据,如劳动合同、用工协议、考勤卡、工资单、上岗证、欠条,完成任务记录等可以证明本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据。
      第二步:拿到这些凭据后,就可凭这些凭据与用人单位负责人交涉,要求对方支付本人应得的工资报酬。
      第三步:如果该用人单位继续无故拖欠、克扣工资,就告知用人单位负责人,自己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投诉提示:凡发生在建筑企业的工资拖欠问题,农民工可持有关凭据及时向区建设局建筑工程管理处投诉;凡发生在非建筑企业的用人单位拖欠工资问题,农民工可持有关凭证先到企业所在镇乡(街道)劳动和社会事务服务站(以下简称劳动服务站)投诉,也可直接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投诉。
  • 遇到工程完工、工资却被拖欠的问题,当事人要与其他一同被拖欠工资的工友们一起,搜集和保留对方拖欠工资的真实证据,比如劳动合同、工程结算单据、工资被拖欠的金额和人数、老板准确的个人信息等,写成书面材料后,派代表到当地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并配合这样的机构一起催讨被拖欠的工资。如果还是不能解决问题的话,就在诉讼时效内向法院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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