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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家妹妹与对方摆酒结婚一年后与其性格不合决定分开,但是没有登记,商议由男方起稿协议,他们即将在双方父母的见证下签订,请问该协议有法律效力吗?双方需要在婚姻登记处下办理吗?谢谢您!他们即将在双方父母的见证下签订,请问该协议有法律效力吗?双方需要在婚姻登记处下办理吗?

离婚 2019-03-30 12:5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 签订离婚协议后未到民政局登记离婚,还能反悔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
  • 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原签订的离婚协议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充其量法院只能把协议中涉及婚姻关系的处置问题作为一个可参考的因素在裁判过程中予以考虑。离婚协议应属于不生效的协议或效力待定的协议,当条件成就时协议即生效,反之即不生效。
  • 婚姻协议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婚姻双方,依照婚姻法、民法通则等法律的规定,基于平等、互信、互助、协商一致原则,对婚姻关系及其成立、变更、终止等一系列过程所做的约定。假如婚前有对财产等进行协议,可以选择协议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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