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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天接到一个电话他说我在武汉市光大银行办理信用卡了说我还透支了19850元我一着急就把身份证号码告诉他了 ,他说现在盗用信息的太多了让我报警我说不知道怎么办,他说帮我转接 然后让我把他告诉我的邮件编号和卡号开户行都告诉了所谓的警察 ,还让我和他说调查清楚了给我备案发给银行,我还留了联系电话,之后我觉得不对 就把电话打回去了事国际长途打不通,我现在好害怕他们会用我的信息做坏事,我现在很困扰,请求帮助我今天接到一个电话他说我在武汉市光大银行办理信用卡了说我还透支了19850元我一着急就把身份证号码告诉他了 他说现在盗用信息的太多了让我报警我说不知道怎么办,还让我和他说调查清楚了给我备案发给银行

银行 2019-06-17 10:3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身份证被盗用办理了信用卡处理方法:报警处理。
    1、无需去异地报警,去当地派出所即可。
    2、你需要做的是要求银行为你出具“信用卡异议声明”或类似的证明,保留原件。这张卡的事情你不需要管,你没有责任的。
    3、本身你是被盗用身份证,你只需到派出所报案即可,留下报案回执保存好。
    4、不还款你没有责任,是银行审核不严的责任。你只要能够充分证明这张卡确实不是你办理的,则你反而可以要求银行赔偿你的损失,以及恢复你的信用记录。
    5、去人民银行可以查到这张卡仅2年的透支情况,但具体使用记录如在那个地方刷的卡是在发卡银行,但这张卡确实不是你办的话,你也没必要要这个详细的使用记录。
  • 关于你所问的信用卡欠款报警
    1、如果是银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则法院应该在受到诉讼材料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2、如果你欠款金额达1万元的,经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承担刑事责任。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一般要经四个月左右的时间,才会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 信用卡被盗刷的责任承担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信用卡被盗刷,各方的责任承担方式如下:
      盗用人--第一责任承担人
      盗用人与持卡人之间是侵权责任关系,应当按照《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返还该笔财产的责任,超过一定的金额还应当按照《刑法》的规定承担“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北京盗窃罪的起刑点是2000元)。
      但这种小额经济类犯罪破案率较低,盗用人常常无法查出,就无法承担返还该笔金钱的责任,因此,信用卡盗刷最终都沦为持卡人、银行、刷卡商户之间掰扯责任。
  • 商账催收的方式
      很多人误认为催收的方式就是传统上门催收,其实不然。商账工作人员极少挨家挨户进行催收,大多数通过电话等通讯方式联系当事人,快捷高效。如下:
      
    (1)电话催收
      电话催收是指电话通知付款。即卖方在货物发出后向买方发出发货清单和付款通知单,要求买方将所发的货物款项在付款日到期前支付给卖方。
      
    (2)传真催收
      注意传真催收的保密性较差,需要结合电话催收。
      
    (3)面访催收
      通过面访催收是商账催收成本最高的一种方式。通常针对的对象是欠款金额较高的债务人。面访耗时、成本高,所以只对重要的债务人或者紧急情况下才采用。
      
    (4)信函催收
      信函催收价格便宜,可以一次性发给多个客户。但随着电话和互联网的普及,大多数已不再采用信函催收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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