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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的问题是我在2008年与A签订了一份合伙建房协议,协议约定我方出让土地,对方负责建房,房屋建好后按约定分给对方5间门面,11间住房,在建房期间对方将其门面以14万元卖给M买主,后来我找到合伙人A想回购卖给M的门面,合伙人A向我保证可以将门面收回,于是我与合伙人A签订了一个门面回购协议,以16万元的价格向合伙人A回购了卖给M的门面。但实际上合伙人A并未向M收回门面。合伙人A在2014年已按诈骗罪被判处11有期徒刑。M的购房款在刑事判决书已明确为诈骗款。

现M向法院起诉我,说我与合伙人A是合伙关系,对其债务要承担连带责任。我认为M的购房款属合伙人A恶意诈骗行为,我无任何连带责任。不知这一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现M向法院起诉我,对其债务要承担连带责任。是否有法律依据?

交通事故 2019-06-08 18:4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借合伙名义诈骗,以什么理由起诉:这个情况不是诈骗,属于经济纠纷,可以向法院起诉,如果是合伙经营,应当按照协议或者合同办事,可以没有这些东西就难以认定是合伙行为,只能按照借款处理,要求还款。属于合伙经济纠纷,不构成诈骗,你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查明账目,并赔偿你的经济损失。

  • 1、就诈骗行为所构成的犯罪而言,因其行为内容不同,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保险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等,以及通常所说的普通的诈骗罪,都规定有不同的量刑标准。
      
    2、如果所述为普通的诈骗罪的,则诈骗20万元属于诈骗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由于这种行为完全不使用暴力,而是在一派平静甚至“愉快”的气氛下进行的,加之受害人一般防范意识较差,较易上当受骗。
    俗话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当然,“防人”并不是要搞得人心惶惶,关键是要有这种意识,对于任何人,尤其是陌生人,不可随意轻信和盲目随从,遇人遇事,应有清醒的认识,不要因为对方说了什么好话,许诺了什么好处就轻信、盲从。要懂得调查和思考,在此基础上作出正确的反应。
    诈骗罪具有以下特征:

    (一)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二)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至于诈骗财物是归自己挥霍享用,还是转归第三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如果诈骗数额较小,则不构成犯罪。
  • 诈骗罪属于公诉案件,个人是不能提起诉讼的。如果当事人不报警,警方也就不会立案,但一旦警方立案,就要按照公诉程序进行审理,被害人无权要求警方撤销案件,但被害人谅解可以对被告人的量刑产生影响。
    法院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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