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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我们小区的业主,我于2018年4月20日向我们小区的物业公司交纳了2018年12月31日之前的全额物业费,当时收据上有注明物业费,物业费的有效期限,物业费的单价及总额,物业公司的公章,物业费的交纳人,可是,就在前两天,物业公司的人告诉我,物业费于2018年6月1日涨价了,让我补交物业费的差价。物业公司的这种补交物业费差价的做法合理吗,我该如何办?

合同纠纷 2022-09-27 07:4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关于物业费法律法规有:《物业收费规定》第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提供服务(包括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以及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物业收费规定》第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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