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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刚登记3个多月,尚未共同生活,双方感情破裂要求离婚,但就返还彩礼问题达不成协议。男方订婚时给付彩礼10万元,期间,女方支付双方婚纱照费用5000元、外出旅游费用5000元。离婚时,女方要求从彩礼中扣除婚纱照和外出旅游的费用,只同意返还彩礼9万元。女方的行为有法律依据吗?依照法律应如何处理?

离婚 2022-09-27 19: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予以返还彩礼的情形是: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所谓的生活困难,一般是指难以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水平。双方结婚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也会影响彩礼的返还
  • 结婚给付彩礼一直是我们的习俗,但是一方给付彩礼之后,由于各种原因未结婚或者是结婚后又离婚的,所给付的彩礼应当如何返还,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后两项要求返还彩礼是需要以离婚为前提的,如果双方结婚并共同生活的,除上述情形外,彩礼一般是不予返还的
  • 给付彩礼后,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在离婚的前提下,给付彩礼的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另一方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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