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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生父为某单位职工,生前分配得到一套该单位自管公有住宅。其后生父因病去世,该单位将承租人变更为本人母亲,本人作为共同居住人居住至今。在上世纪房改时期,母亲改嫁,本人独自居住于该住宅,获得母亲支持后,请求单位将承租人变更为本人。由于继父也分配有一套公有住宅,单位以一户家庭只能分配获得一套公有住宅为由一直不对变更承租人的请求作出答复。近日,该单位以同样的理由发函要求收回该公有住宅,这样的行为是否合理?本人家庭一直为无房户,从未购买任何商品房。

合同纠纷 2022-09-28 13: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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