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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上这样写的: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私自报考其他地方事业编制,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乙方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然后乙方的违约责任是:支付违约人民币5万元;承担附加协议中所约定的违约金和其他违约责任。

我想问,乙方如果6个月和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与甲方协商一致,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了,需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纠纷 2022-09-29 19: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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