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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我是离婚女人,至今单身,户口一直都在男方村里,离婚前征收的土地现在发放土地补偿款了,村委会决定只给我这一次的土地补偿款,以后我不在享有土地补偿款和我的口粮地,他们这样做合不合法?我还能不能享有我的口粮地和土地补偿款?以后我不在享有土地补偿款和我的口粮地,他们这样做合不合法?能不能享有我的口粮地和土地补偿款?

征地补偿 2019-03-13 16:3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离婚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公平分配共同财产,原则上一人一半。离婚是否可以要求补偿,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有过错才有相关的赔偿,无故索要离婚补偿不合理,可拒绝。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土地使用权是否能够分割建议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咨询。
  • 男女双方决定离婚的,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诉讼离婚。
    《婚姻登记条例》第10条第1款:“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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