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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同事晚班的下班途中发生了车祸,当时在发生事故之前他在早点摊吃了早餐,吃完早点之后继续回家,没想到就发生了意外。现在进了医院,左腿粉碎性骨折!可是用人单位却拒绝赔偿,不认为是工伤。因为他骑的电动车上下班单程一般要半个小时,而他当时是吃早点的早就超越了下班路程的时间,单位还强调他吃早点的这个时间段根本不在下班或者工作范围之内,所以无法认定工伤!他的家人要求起诉用人单位,认为他吃早餐的时间段是合理的正常途径,也是生活必要,所以应当是工伤!那么法院该如何认定是否为工伤,依据在哪里?

工伤赔偿 2022-10-02 10: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下班途中出车祸,首先将其送往医院治疗;等待交通事故责任划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用人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携带工伤认定决定书等资料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劳动者在上班期间发生车祸受伤,如果经交管部门认定,其不承担主要责任的,构成工伤;用人单位可及时为其向社保行政部门进行申报。但如果被认定为要承担主要责任的,则不构成工伤。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若是属于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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