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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下,一个楼盘先是号称洋房户型全部卖完开始推高层,结果高层的地拿不下来又重新开始推洋房,这样的做法涉及违法违规宣传吗?

不正当竞争 2022-10-02 20:0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屋宣传广告与实际不符的,构成虚假宣传。房地产商若进行了虚假宣传的,能追究责任。若该虚假宣传信息对买房者的购买意图产生重要影响,或者该信息对房屋的价格产生重要影响,这种情况下房地产商就要承担虚假宣传对买房者造成的损失。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开发商虚假宣传可以找以下部门处理:可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机关进行投诉,有相关的职能部门对开发商作出相应的处罚。集体维权。业主们可以自发组成维权联盟,共同收集证据,共同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虚假宣传房地产的可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机关投诉,或者收集相关证据提起诉讼。宣传广告就开发出售的商品房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由此对买受人决定订立合同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开发商违反该内容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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