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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是在渔船上工作的渔民,去年的工资今年还没有结清,因为我们这里给船老板打工都不签合同的,就是口头协议,如果今年不给我结算清楚,我应该用什么方式要回我的钱?就是口头协议,如果今年不给我结算清楚,我应该用什么方式要回我的钱?

合同纠纷 2019-03-31 19:4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如果发生经济往来进行口头约定时,按照民间的习俗,一般不签订书面协议。针对这类口头协议,一是慎重选择合同相对人,并着重考察其诚实信用状况,并对其进行资产考察;
    二是应该找双方共同的亲戚或是毫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在三方都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口头协商;
    三是如果发现对方有可能在日后履行合同中发生困难,最好要求对方提供担保人;
    四是合同履行期间,也要及时关注对方的动态,并留下相关证据;
    五是对涉及重大利益的合同,最好采用书面形式签约,以此来规避潜在的道德风险。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8条之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 首先,商品房认购意向书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与买卖合同之间是预约与本约的关系,是一个独立的合同,它是平等主体之间为设立买卖商品房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其次,您与开发商在签订认购书的过程中,在保证认购书中约定的交易实质性条款不得变更的前提下,应依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以及公平原则,对认购意向书未约定事项进行协商,使买卖合同得以顺利签订,否则即构成违约。
    因此开发商的行为构成了违约。开发商违反认购意向书约定,拒绝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应当承担《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借款合同没有书面合同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解除后是可以以返还不当得利要回余款的。
    参考以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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