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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你好:咨询一下一个有关于房产的问题,我姐夫妻俩今年五十多岁了,只有一个女儿,已经出嫁了,并且有了孩子。现在他们夫妻俩想买套房子,不知道能不能带上女儿的名字,如果带上女儿的名字,是不是房产就有女婿的份额,属于女儿女婿的婚后财产吗?麻烦律师解答一下,谢谢

离婚 2022-10-03 06: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首先,看这个房子属于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如果该房子是在再婚前购买的房产,则属于你爸爸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是再婚后购买,则属于再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其次,看继承人的情况。
    爸爸再婚后是否又生育子女,如果没有的话,女方带来的子女如果是未成年人,你爸爸对其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一起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的,则享有继承权。如果又生育子女的,那再生育的子女享有继承权。
    再次,看被继承人是否留有遗嘱。如果有遗嘱,则按照遗嘱进行继承,如果没有遗嘱,则按照《继承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进行法定继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对于夫妻在婚后买的房子,其继女一般是享有继承权的,法定继承人中的子女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 婚后父母购买的房屋,如果只登记了子女一方的名字,那就是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房屋登记了双方的名字,那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登记在双方名下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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