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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都是轻微伤怎么处理

损害赔偿 2022-10-03 13:1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注:2为平方);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稚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2(注:2为平方)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cm2(注:2为平方),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cm2(注:2为平方);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II度及Ⅱ度以上者。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 一般到司法局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伤残鉴定分两种,一种是司法鉴定。一种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伤残等级鉴定。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 在实践中一般由鉴定机构对伤情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意见。轻微伤是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害或轻度短暂功能障碍的损伤。一般轻微伤愈合后对人体正常生理功能及容貌体态无影响或影响轻微。
    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七条
    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八条
    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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