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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2014年6月份借了我的钱,2015年6月份写了欠条给我,欠条上没有写明还款日期,请问如果我起诉法院,是否是在2017年6月之前起诉,法院才会给予支持。过了两年就没有诉讼时效了?请问如果我起诉法院,是否是在2017年6月之前起诉,过了两年就没有诉讼时效了?

诉讼 2019-02-08 00:0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仍享有起诉权。
    权利人因此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以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以实现自己的实体权利的权利,即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但并不因此丧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即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经审查确认权利人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才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 1、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
    与债务人协商,制定还款计划或协议。这样诉讼时效从还款计划的履行期限届满时起再开始计算,就可以延长即将过去的诉讼时效。
    2、与债务人对账并签章确认
    记住对账要双方签字或盖章,包括对账的过程(邮件来往等)。既便于诉讼又能延续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从对账之日起再开始计算。
    3、起草与债务人清欠会谈纪要
    对于一时还不上债的单位,采用这种方法,既不伤和气,又能掌握清欠的主动权,也能引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4、要求债务人找担保人担保
    要求债务人找担保人追加担保,并保证在一定期限内还款,逾期不还,由担保人偿还。这种情况下,诉讼时效从还债期限届满之日起重新计算。
    5、找第三方证明曾催讨债务
    找第三方证明曾问债务人主张过权利,诉讼时效从主张权利之日起重新计算。该证据并非直接证据,故建议和其他证据结合使用。
    6、保留催讨债务的各种证据
    如请求清偿债务时出行的车票、住宿发票、信函、电报等,证明一直在主张权利。
  • 你好,民法中的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时间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一定的事实状态,指对财产的占有或不行使权利的客观状况;一定的时间,指法律规定的占有财产或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不间断地持续进行的时间;一定的法律后果,指占有财产或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至法律规定的时间后,发生当事人取得权利或者丧失权利的法律效果。民法中诉讼时效不当然是两年,其诉讼时效分为以下几种,
    一、普通诉讼时效,指由民事基本法规统一规定的,普遍使用于法律没有作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时效。除特别法律有规定外,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皆使用普通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了普通时效为2年。
    二、特别诉讼时效,指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就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短于或长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时效。特别诉讼时效,通常短于普通诉讼时效,是因为它处理的民事法律关系对确定性的要求较强,不惜在更短的期间内确定化,特别诉讼时效不具有普遍性,只使用于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民法通则》136条的规定,即为特别诉讼时效。
    三、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试销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其意思为,权利人不知或着应当知道权利已被侵害,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经过20年,其权利也失去法律的强制保护性。诉讼时效完成后的法律后果。
    一、权利人之胜诉权消灭。权利为法律保护的对象,权利请求法律保护的途径为附着于权利之上的诉权。诉权即为请求法律保护权利之权,无诉权的权利为自然权利或裸体权利,没有法律的强制力作为后盾。诉权包括起诉权和胜诉权,前者为权利人发动诉讼程序以保护权利之权;后者为在权利之存在经诉讼程序之后,请求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量使权利得以实现之权。在我国,诉讼时效完成后不丧失起诉权,即不及时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不丧失起诉权,仍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便法院调查有无诉讼时效已完成的事实,以及权利人于时效期间不行使权利有无法定事由之外的政党理由,从而作出正确的处断。但在诉讼程序开始后,法院经过调查确认诉讼时效已完成,权利人对于时效期内不行使权利无法定事由外的正当原因的,将驳回诉讼人之诉讼请求,同时诉讼人也丧失了胜诉权。
  • 民间借贷欠条范本:
    欠条  
    本人因XXX事,急需用钱,向XXX借到现金XXX元,借款期限xx,约定XXX归还,利息XXX,如不能按时归还,付违约金XXX元。
    欠款人签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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